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445,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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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債 權 人 宋慧如
債 務 人 鴻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養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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