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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蔡一平(原名蔡招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叁萬玖仟柒佰陸拾叁元自民國93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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