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571,2018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1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凱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凱宇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地在「南投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佐,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債權人亦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而因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應予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是無再請債權人補繳裁判費,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