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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啟明
債 務 人 林杭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佰捌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㈠伍佰柒拾伍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107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捌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107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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