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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劉錦清
債 務 人 劉子維
一、債務人劉錦清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4,532元,及其中12,806元自民國10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延滯當月期付金額8,93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繳付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債務人劉錦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者,由債務人劉子維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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