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656,201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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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陳嘉玉
債 務 人 陳佳欣

一、債務人陳嘉玉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242,661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陳嘉玉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76,624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債務人陳嘉玉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佳欣就上開㈡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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