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762,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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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馮冠瑜
法定代理人 方曉玉
債 務 人 方曉玉

一、債務人馮冠瑜及方曉玉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馮幼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94年8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叁拾捌萬零柒佰零叁元,及其中壹拾叁萬零貳佰壹拾捌元自107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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