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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趙一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佰零柒萬貳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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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年利率 │利息之計算 │違約金之計算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 1 │2,460,080元 │2,460,080元 │ 1.85% │自107年4月10日起│自10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2 │4,193,521元 │4,193,521元 │ 1.98% │自107年4月10日起│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至清償日止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
│ │ │ │ │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3 │ 928,247元 │ 928,247元 │ 1.98% │自107年5月10日起│自107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
│ │ │ │ │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4 │ 491,015元 │ 491,015元 │ 2.8% │自107年5月2日起 │自107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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