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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邱秀芹即鴻盛汽車材料行
債 務 人 翁品洋(原名翁成翰)
債 務 人 翁佩綺
一、㈠債務人翁品洋(原名翁成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邱秀芹給付新台幣(下同)1,2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翁佩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邱秀芹即鴻盛汽車材料行給付11,9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翁品洋(原名翁成翰)與債務人翁佩綺應分別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各25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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