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881,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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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許治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

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

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 00-000: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8年4月22日止,尚有新臺幣29792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本票、系統欠款證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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