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940,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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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黎傳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黎傳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年7月26日止累計617,129元未給付,其中162,526元為消費款、453,003元為循環利息(2003/12/1~2018/7/26)、1,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7年度司促字第940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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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黎傳山    │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2,526元 │          │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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