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942,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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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勝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貳仟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勝隆於民國92年3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萬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3月3日起至94年3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8月1日止累計106,387元未給付,其中30,819元為本金、75,48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勝隆於92年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8萬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萬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4月15日起至94年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8月1日止累計249,777元未給付,其中83,837元為本金、165,356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李勝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7年8月1日止累計395,844元未給付,其中105,134元為消費款、286,267元為循環利息(2004/4/1~2018/8/1)、4,44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7年度司促字第942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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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李勝隆    │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30,819元│          │月2日       │            │算之利息      │
├──┼─────┼─────┼──────┼──────┼───────┤
│  2 │  新臺幣  │李勝隆    │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  83,837元│          │月2日       │            │計算之利息    │
├──┼─────┼─────┼──────┼──────┼───────┤
│  3 │  新臺幣  │李勝隆    │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105,134元│          │月2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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