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977,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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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益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張益源於民國107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2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86,16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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