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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慶文
相 對 人 鄧黔君
關 係 人 鄧黔華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惟該抵押物之所在地係於屏東市,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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