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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提出
聲請卻未特定其「聲明」,經本院開庭曉諭並發函命其補正,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核定其標的價額,並據以徵收裁判費。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其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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