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家繼訴,4,2019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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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佩嫻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7,73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292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一、被繼承人盧禮清之遺產總價額為14,593,928元(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記載)。
原告之遺產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二、原告勝訴部分為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判決附表二部分。
三、基上,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717,739元,計算式:(14,593,928-2,000-000-0,756-952,500-191,231-9,146)1/2=6,717,7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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