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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周水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金秀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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