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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戴瓊美
戴詠婕
戴周彩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包括主觀訴之合併在內。
在普通共同訴訟,應就各共同訴訟人分別主張之數項標的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既經合併計算,即應合併繳納裁判費,若部分共同訴訟人未繳納者,應將原告之訴全部駁回。
本件原告等起訴請求合併分割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附表二所示房屋,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94,858元【0000000+134875=0000000(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算式詳附表一、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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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落 │ 面積 │公告現值│權利│原告戴瓊│原告戴詠│原告戴周│
│ │ │ (㎡) │(新臺幣/│範圍│美主張分│婕主張分│彩鳳主張│
│ │ │ │元) │ │得部分( │得部分( │分得部分│
│ │ │ │ │ │1/8)之訴│1/8)之訴│(3/8)之 │
│ │ │ │ │ │訟標的金│訟標的金│訴訟標的│
│ │ │ │ │ │額(新臺/│額(新臺/│金額(新 │
│ │ │ │ │ │元) │元) │ 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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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佳里區安西段870 │30.31 │22,100 │1/1 │83,731 │同左 │251,194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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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佳里區安西段872 │28.15 │22,100 │1/1 │77,764 │同左 │233,293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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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門縣金城鎮歐厝段314 │519.52 │2,700 │1/1 │175,338 │同左 │ │
│ │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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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門縣金城鎮歐厝段316 │440.33 │2,700 │1/1 │148,611 │同左 │ │
│ │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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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門縣金城鎮歐厝段324 │415.49 │2,700 │1/4 │35,057 │同左 │ │
│ │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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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門縣金城鎮歐厝段385 │288.43 │2,700 │1/4 │24,336 │同左 │ │
│ │地號(原告書狀載為金城 │ │ │ │ │ │ │
│ │鎮小西門劃測段385地號 │ │ │ │ │ │ │
│ │,但經比對面積、公告現│ │ │ │ │ │ │
│ │值及原告所提出之地籍謄│ │ │ │ │ │ │
│ │本,此應為誤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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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金們縣金城鎮小西劃測段│267.49 │5,200 │1/1 │173,869 │同左 │ │
│ │197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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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們縣金城鎮小西劃測 │214.9 │5,200 │1/1 │139,685 │同左 │ │
│ │段199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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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金們縣金城鎮小西劃測 │892.64 │5,200 │1/1 │580,216 │同左 │ │
│ │段201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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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金們縣金城鎮小西劃測 │849.02 │5,200 │1/1 │551,863 │同左 │ │
│ │段225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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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金們縣金城鎮小西劃測 │1000.03 │5,200 │1/1 │650,020 │同左 │ │
│ │段541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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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金們縣金城鎮小西劃測段│950.01 │1,600 │1/1 │190,002 │同左 │ │
│ │558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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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金們縣金城鎮小西劃測段│1000.03 │5,200 │1/1 │650,020 │同左 │ │
│ │562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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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金們縣金城鎮小西劃測段│36.18 │1,600 │1/1 │7,236 │同左 │ │
│ │1810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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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新臺幣/元):(83731+77764+175338+148611+35057+24336+173869+139 │
│685+580216+551863+650020+190002+650020+7236)x2+251194+233293=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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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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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房屋門牌號碼 │課稅現值 │權利│原告戴瓊│原告戴詠│原告戴周│
│ │ │(新臺幣/ │範圍│美主張分│婕主張分│彩鳳主張│
│ │ │元) │ │得部分( │得部分( │分得部分│
│ │ │ │ │1/8)之訴│1/8)之訴│(3/8)之 │
│ │ │ │ │訟標的金│訟標的金│訴訟標的│
│ │ │ │ │額(新臺 │額(新臺 │金額(新 │
│ │ │ │ │幣/元) │幣/元) │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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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佳里區安西段870 │215,800元 │1/1 │26,975 │同左 │80,925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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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新臺幣/元):26975x2+80925=134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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