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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侯仁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宜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5,55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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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 │面積(平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 │方公尺) │/平方公尺 │ │(元以下四捨│
│ │ │ │(新臺幣)│ │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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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門縣金寧鄉下埔下段│100 │21,700元 │1/2 │1,085,000元 │
│ │25地號 │ │ │ │ │
│ │ │ │ │ │ │
├──┼──────────┼────┼─────┼────┼──────┤
│ 2 │金門縣金寧鄉下埔下段│83 │21,700元 │1/2 │ 900,550元 │
│ │34地號 │ │ │ │ │
├──┴──────────┴────┴─────┴────┴──────┤
│ 1,985,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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