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補,98,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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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唐達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明彬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9700元(計算式:3萬2000元+房屋課稅現值2萬7700元=5 萬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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