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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被 告 謝宗翰(原名謝逢選、謝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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