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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偉春即偉華科技實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2,925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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