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訴,66,201910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惠鈴


林志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0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於108年9月27日所提委任狀中,並無受任人之戶籍資料,也無受任人親筆簽名、蓋章,難認受任人有同意受委任之意,請一併補提受任人之戶籍資料、身分證影本、經受任人親筆簽名之委任狀等文件,以確認人別以及其有無同意受委任之意思,俾利後續訴訟程序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