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幸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淑琴、翁福榮等2人間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號返還代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6,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