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訴,9,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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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雅活創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弘
被 告 黃永太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

又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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