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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美蘭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呂明詩
呂 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呂明詩、呂雹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呂明詩(男,民國前26年3月5日生,失蹤前設籍金門縣○○鄉○○村○○00號)、呂雹(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失蹤前設籍金門縣○○鄉○○村○○00號)於民國36年8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呂明詩、呂雹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呂明詩之外曾孫女、相對人即失蹤人呂雹之外曾孫女,失蹤人等於民國35年8月15日一同出洋失蹤後,迄今已逾73年,迄今行方不明。
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 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等曾於35年7月1日以前居住金門縣○○鄉○○村○○00號,然今行方不明,確實行蹤不明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實際居住證明書、失蹤證明書及親屬系統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1-25、59-70頁),而金門縣殯葬管理所查無失蹤人之死亡資料或治喪殯葬紀錄等情,有金門縣殯葬管理所109年1月21日殯服字第109000102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頁),又失蹤人無入出境、勞保相關資料等情,有內政部移民署函、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為證(見本院卷第35、39-45頁),另金門縣○○鄉○○村○○00號目前該屋已年久失修,並無人居住乙節,亦有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8年12月19日金城警防字第1080011674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參以失蹤人尚存之最近親屬即聲請人經本院通知表示相對人等於35年8月15日一同出洋失蹤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
四、本院審酌上情,因認失蹤人等一同出洋而失蹤,惟迄未發現相對人等之蹤跡,渠等生存之可能性甚為渺茫,則聲請人以相對人等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一年為由,聲請本院108年度亡字第4號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刊登該公示催告的公告在本院網頁(見本院卷第97頁),茲申報期間已於109年8月4日屆滿,未據失蹤人等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5-107頁),依民法第8條第3項規定,自得於失蹤滿1年後為死亡宣告。
五、失蹤人等35年8月15日失蹤,計至36年8月15日屆滿一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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