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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劉秀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秀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
對本院107年度小上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
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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