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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羅偉天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被 告 黃維宏即錦宏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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