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1017,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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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秀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6,405元,及自民國9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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