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1037,2019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
債 權 人 魏婕盈
代 理 人 陳淑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掽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掽治已於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8年7月21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