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1045,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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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債 務 人 郭恭富(原名郭杰儒)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7,942元,及自民國93年3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47,401元,及自93年1月11日起至93年2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93年2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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