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余桂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0,091元,及其中本金132,876元自民國108年0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余桂蘭於民國93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07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10,091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