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1065,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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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余桂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0,091元,及其中本金132,876元自民國108年0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余桂蘭於民國93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07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10,091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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