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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明瑞
債 務 人 莊詠惠
債 務 人 莊維團
債 務 人 吳孟純
一、債務人吳孟純、莊詠惠、莊維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8,8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莊詠惠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莊維團、吳孟純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6筆,總計191,91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8年2月1日當時教育部規定其中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係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聲請人自行吸收0.06%,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8年7月29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
詎債務人莊詠惠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68,87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莊維團、吳孟純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撥款通知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孟純、莊│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168879│詠惠、莊維│2月01日起 │7月28日止 │ │
│ │元 │團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7月2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孟純、莊│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168879│詠惠、莊維│3月02日起 │7月28日止 │ │
│ │元 │團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215% │
│ │ │ │7月29日起 │9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9月02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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