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號
債 權 人 金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雅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明梨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次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係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
三、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積欠之管理費34,15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並未提出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所定催告要件之釋明文件,故本院於108年1月22日函請債權人限期補正相關釋明文件,然債權人於108年1月24日收受本院補正函文後,逾期迄未補正,則揆諸前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即應予駁回債權人之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