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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羅憶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2,8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憶東於民國94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12日止累計179,457元正未給付,其中61,397元為本金;
117,976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憶東於民國94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99年0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12日止累計413,383元正未給付,其中99,049元為本金;
275,204元為利息;
39,1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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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羅憶東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61397 │ │7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羅憶東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9049 │ │7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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