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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葉英芳即彤謚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1,933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239787、00000000。
㈣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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