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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莊明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12,3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莊明修於92年12月3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信用貸款等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212,355元整(①信用卡部分,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536,746元,及其中本金149,816自起息日108年0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
②信用貸款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452,692元暨自9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16所計算之利息。
③信用貸款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22,917元暨自94年0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5所計算之利息。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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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莊明修 │自起息日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49816│ │年08月21日起│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莊明修 │暨自94年10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1│
│ │452692│ │16日起 │ │6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莊明修 │暨自94年0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7.5│
│ │222917│ │3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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