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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龍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8,7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龍奇於民國103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351,962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9月26日止累計1,033,506元正未給付,其中995,464元為本金;
37,949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龍奇於民國103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9月26日止累計15,225元正未給付,其中14,643元為本金;
489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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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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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龍奇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56%│
│ │995464│ │9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龍奇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56%│
│ │14643 │ │9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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