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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克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捌萬零壹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謝克恒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61萬元,約定自106年10月3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10月9日止累計475,629元未給付,其中472,500元為本金、2,82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謝克恒於106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759,770元,約定自106年10月3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10月9日止累計592,312元未給付,其中588,488元為本金、3,52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謝克恒於107年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約定自107年8月20日起至114年8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10月9日止累計312,197元未給付,其中307,572元為本金、3,83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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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謝克恒 │自民國108年10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6%計│
│ │472,500元 │ │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 2 │ 新臺幣 │謝克恒 │自民國108年10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6%計│
│ │588,488元 │ │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 3 │ 新臺幣 │謝克恒 │自民國108年10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6%計│
│ │307,572元 │ │月10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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