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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李恩諾(原名李佳樺、李慈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60,18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第三項所示)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經查,有關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以「139,319元為本金,自民國95年6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之部分,因債權人未提出釋明文件,致本院無從據以憑認債權人上開利息之請求為有理由,故本院於108年2月19日函請債權人限期補正,惟債權人於108年2月26日收受本院補正函文後,逾期迄未補正,則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就債權人之利息請求即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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