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1469,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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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杰楠
債 務 人 楊心

債 務 人 楊忠偉(即楊誠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宇翔(即楊誠堂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儀

一、債務人「楊忠偉」、「陳宇翔」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楊誠堂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心」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97,821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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