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吳坤弟
債 務 人 洪菱(原名洪美雪)
一、㈠債務人吳坤弟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9,855元,及其中65,162元自民國10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坤弟、洪菱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46,398元,及其中51,060元自民國10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