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1546,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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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仕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壹仟伍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仕錚於民國107年8月29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陳仕錚 13000│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88│
│    │1,281,523元 │000000000   │月30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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