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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8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詩鈿
債 務 人 戴碧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自108年4月17日起至債務人將其所有占用如聲證3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於105年4月7日土地測量成果圖所示A2部分之建築物,實際拆除並騰空之日止,應按年給付債權人壹仟零伍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附件: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105年4月7日土地測量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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