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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蕭巨杰(原名蕭志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4,3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蕭巨杰即蕭志仲於民國93年0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5月26日起至117年09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2月17日止累計154,559元正未給付,其中153,617元為本金;
856元為利息;
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蕭巨杰即蕭志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8年12月05日止累計109,768元正未給付,其中109,768元為消費款。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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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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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蕭巨杰即蕭│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5% │
│ │153617│志仲 │2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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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蕭巨杰即蕭│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9768│志仲 │2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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