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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號
債 權 人 陳建來即聰泉建材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宜欣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退票日前之利息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兩紙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均為民國107年12月17日,按前揭規定,債權人就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並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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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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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
│號│ │ │(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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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欣營造有│106年12月31日 │182,200元 │ 107年12月17日 │AF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
├─┤限公司 ├───────┼─────┼────────┼─────┤銀行金門分行│
│2 │ │107年1月31日 │133,993元 │ 107年12月17日 │AF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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