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240,2019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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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憶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玖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88,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576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李憶霜於106年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0,009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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