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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哲弘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91,470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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