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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王錦鳳
王任同
一、債務人王錦鳳及王任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錦鳳於103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任同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萬元,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98,034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6年7月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年10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290,026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㈣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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