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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江錦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江錦財於民國103年1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43,323元。
(二)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623元。
(2)延滯期間利息:自10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43,32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另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㈡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
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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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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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 │自民國107年1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3,323元│ │月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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